House Fun好房誌表示,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人在接受屋主售屋委託後,必須製作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」,以勾選「是」或「否」方式填寫。買方前往看屋時,經紀人必須就現況說明書,向買方據實告知房屋目前狀況。
買方如果看到屋內貼符,懷疑家宅不安寧,甚至是「凶宅」,除向屋主、仲介詢問,建議也可以自行向大樓管理員、鄰居、當地鄰里長、上網搜尋以往的新聞報導、台灣凶宅網等管道查詢。
由於「凶宅」被認定屬於「重大交易資訊」,凡是「主建物、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」,曾因非自然死亡而陳屍該戶、或於該戶內有求死行為而致死的情況,即構成「凶宅」要件。因此意外身亡、在樓梯間、大樓中庭過世都容易產生糾紛,看屋時一定要多加打聽。
若是凶宅,屋主沒有充分告知或故意隱瞞瑕疵,只要買方不知情,屋主都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,買方在得知後可依《民法》第359條規定,可選擇解除契約,屋主須退還全額訂金或減少價金。萬一已經交屋,發現後6個月內、最長於買屋後5年內,都可依《民法》第359條規定,可透過減價或賠償等方式,向前屋主求償。
專家提醒,若買方僅以屋內貼符為理由拒絕購屋,無法舉證曾是兇宅,屋主可以依約沒收全額訂金;反之,若是屋主隱瞞輻射、海砂、嚴重漏水等重大瑕疵事項,則必須退還買方全額訂金。